——《法社會科學:研究傳統與知識體系》引言節選
什么是社科法學(法社會科學)?這是《法社會科學:研究傳統與知識體系》一書所要集中回答的問題。本書展示了在過去二十年的時間里,我對社科法學從追隨到反思再到自覺的過程,由此形成了對社科法學的系統性思考。有必要建構社科法學的知識體系嗎?很多人難免有這樣的疑問。
社科法學是跨學科領域,不是學科概念,目前也就沒有必要刻意建構社科法學的學科體系。但不追求建構社科法學的學科體系,不等于社科法學其他性質的體系不需要建構。課程體系與知識體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構建課程體系主要是為了便于知識傳授,構建知識體系則主要是為了便于知識交流:一個面向學生,一個面向學術。
當然,也有不少學者認可社會科學在法律適用和法律研究中的運用。例如,社會學解釋是法律解釋的方法之一,盡管是比較不重要的法律解釋方法對法律規范也可以進行經濟分析。但只強調社會科學在法律中的運用,還不足以支撐社科法學成為一個學術流派或研究范式。問題在于自己,而不是別人的批評。社科法學學者總體上缺少知識體系化以及方法論的自覺。
就美國的法社科研究來說,歷經數十年的變化,至少形成了兩種類型研究:一類是法律與社會研究。這是對法與社會的相互關系進行社會科學研究,既關注法律對社會的影響,也關注社會對法律的影響,可以說是外在視角的研究。法律與社會研究實際上就是對“行動中的法”進行社會科學研究,因此,也可以稱為法律的社會科學研究。另一類是法律中的社會科學研究。這一領域關注法律實務主要是司法裁判過程中社會科學的運用,是內在視角的研究。
法律中的社會科學并不為國內法學界所了解。由于個案的法律適用即解釋論向來屬于法學方法論和法教義學的禁臠,同屬內在視角的法律中的社會科學就對其構成直接挑戰。在美國判例法傳統中,法律中的社會科學已經隨處可見——社會科學直接連結事實與法律、邏輯與證據。其分析案例的方式與德國成文法傳統的教義分析方式完全不同。在中國,社科法學在司法裁判中有沒有運用前景呢?答案是肯定的。作為一個大國,中國有很多判決不僅要考慮法律效果,也要考慮社會效果。社科法學主張的是運用社會科學意義上的后果考量來實現效果統一。因此,法律中的社會科學研究在中國十分必要。
國內關于司法個案的法律中的社會科學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法律的經濟分析。法經濟學學者雖然能夠游刃有余地運用經濟分析司法個案,但這套技藝難以傳授給法律實務人員。相比之下,法教義學學者所倡導的分析司法個案的技藝,例如請求權基礎,比較容易傳授給法律實務人員。這主要是因為法律經濟分析的學習成本高得多。因此,法律中的社會科學在中國的運用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學習成本,取決于法學學者與法律實務者共同努力的程度,特別是學者能夠提供一套成形的運用社會科學解決司法個案的思路方案。
除法律的社會科學、法律中的社會科學構成社科法學的兩類研究領域以外,還有一類研究也屬于社科法學,那就是對法學學科自身進行反思,即知識的自反或反身性的問題。對研究本身進行反思,意味著要建立“科學之科學”,這往往被認為是哲學工作。例如,大家比較熟悉的庫恩的《科學革命的結構》,它討論了自然科學中存在不可通約的范式。這就是科學哲學對自然科學方法和真理性質的反思。在社會科學領域,則有借鑒自科學哲學的社會科學哲學。在法學領域,這往往表現為對法學研究本體論和方法論的反思。
這種反思雖然往往表現為純粹理論思辨的方法論工作,但社會科學對自身的反思不可能是純理論的,它也必須是社會科學式的。這就意味著需要結合知識社會學、教育社會學,對社會科學的學科建制、學術生態等現象進行分析,討論社會基礎對社會科學研究本身所造成的影響。從蘇力、成凡等人所進行的引證研究開始,社科法學在這一領域已有積累。這一領域的議題包括但不限于:中國法學的現狀如何?為何如此?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在學科制度上還存在什么問題?法學內部各學科之間的關系如何?法學研究、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關系如何?中國的社科法學在這一點上也具有優勢:它從來都處于法學學科建制之內,對法學學科有著更切身的經驗感受,但它又不同于所謂的主流法學。因而,它能夠對法學自身進行參與式觀察,這也必然是一種內在的反身性觀察。這種社會科學式的反身性觀察,就是法學的知識社會學。
以上三類研究——法律的社會科學、法律中的社會科學、法學的知識社會學,共同構成了社科法學的知識體系。法律的社會科學是對“行動中的法”,也就是法律與社會的關系進行社會科學研究,是外部視角研究;法律中的社會科學側重法律實務,是內部視角研究。這兩類研究構成了法學研究理論與實務的兩個基本面向。而對這兩個基本面向的法學研究進行社會科學的反身性思考,就是法學的知識社會學研究。當然,這三個部分并非等量齊觀。法律中的社會科學即法律與社會的研究是知識體系中最硬核也最具規模的部分,足以構成并稱得上是法社會科學的研究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