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范永玲
北京市邦盛(南京)律師事務所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規范化、制度化的重大變革,不僅在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也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程序適用較為普遍,審判階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數量較少,二審階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較為罕見。本文將結合筆者辯護案例《商某某犯運輸、販賣毒品罪案》,探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二審程序中的適用問題,引導辯護律師根據事實證據,大膽申請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被告人爭取更多的實體權益。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11月間,商某某與洪某等人共同或單獨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商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商某某不服,提起上訴。辯護人經江蘇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為商某某提供免費的二審辯護服務。在會見過程中,辯護人向其分析案情,梳理證據,并解釋相關法律法規,商某某表達了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認識并希望能夠被從輕處罰。在二審庭審中商某某自愿認罪,且認罪態度較好。辯護人提出,商某某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坦白,建議二審法院對商某某從輕處罰。二審法院經過審理,依法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商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論罪當處死刑,但鑒于其二審期間能自愿認罪并結合本案的
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二、認罪認罰在毒品犯罪二審程序中的適用
關于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內容,一般認為,認罪是指被告人承認所指控罪行,認罰是指被告人愿意接受處罰。在案件二審審理過程中既要鼓勵、引導、保障確實有罪的被告人的實體權益,同時又要遏制被告人出于某種利己需求(如獲得釋放、減輕刑罰)表面認罪,本身并無悔過的投機目的。因此,二審法院將會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內容做嚴格審查,掌握衡量“減輕處罰”的尺度較一審將更為嚴格。通常情況下,二審法院會重點關注以下兩個問題,一是二審中認罪認罰中的“認罪”“認罰”與一審中“認罪”“認罰”需要有實質性的區別,要么是一審不“認罪”“認罰”,二審“認罪”“認罰”,或者是一審“認罪”不“認罰”,二審“認罪”又“認罰”。二是被告人在二審中認罪認罰,雖然并不一定以認同第一審判決中認定的罪名以及量刑為前提,認罪仍以承認所認定的犯罪事實為前提。
關于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程序適用,被告人在一審程序中未認罪認罰,在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審理程序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二審程序進行。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認罪認罰的價值、作用決定是否從寬,并依法作出裁判,但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一審程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簡言之,二審程序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是否適用由法院結合認罪認罰的價值、作用而定。
結合本案,毒品犯罪對社會危害巨大,通常被認為是一種比較典型的重罪,雖然相較于其他案件,具有特殊性,如沒有顯著的受害人、社會危害性不具有直觀性等。二審中對毒品犯罪此類案件能否并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在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中存在較大爭議。
從司法實踐看,認罪認罰在毒品犯罪中的適用率正逐步上升,但根據各地官方公布的數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適用率差異較大。究其適用率不平衡的原因,除了地區間案件自身的差異外,各地司法機關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認識程度還不盡相同,對毒品犯罪這一具有較大特殊性的重罪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尚處于摸索階段。
從具體規定看,刑事訴訟法并未限定認罪認罰制度適用的案件類型,即包括毒品犯罪在內的所有重罪案件都能適用。而且,從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角度看,毒品犯罪案件同樣具備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內在邏輯。換言之,毒品犯罪雖是重罪,但國家對毒品犯罪依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定位符合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處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路徑。正如在處理販賣毒品罪案件時,即使被告人系毒品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但法院會因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罰而對其從輕處罰。據此可知,國家對毒品犯罪依然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我國毒品犯罪歷來實行重刑主義,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背景下依然從嚴懲處,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毒品案件從寬處理效果并不明顯。因此,辯護律師應當結合案件事實,夯實案件證據,在可以適用該程序時大膽申請并積極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保持溝通交流。無論是一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都能夠實質性地參與到認罪認罰當中,將大量案件通過認罪認罰程序處理,爭取在合理范圍內從輕量刑。
三、把握毒品犯罪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通過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和意義、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當然,二審階段被告人認罪認罰,其從寬幅度并非一定能夠達到預期目標。針對此難點,筆者認為,應當從針對性和區別性兩個角度考慮,這兩個角度當然可適用在包括毒品犯罪在內的重罪案件當中,尤其要從認罪認罰的時間節點和價值大小兩個維度來構建梯度化的懲罰幅度。二審程序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確定從寬幅度上應當與一審程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
結合本案,商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案中,上訴人商某某在二審庭審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坦白,且積極配合檢察院的訊問,在整個案件發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應當認定為認罪認罰。據此辯護律師向法院申請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對商某某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并依據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調整了商某某的量刑,二審改判為死緩。
綜上所述,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是對被告人、上訴人在不同階段認罪態度的客觀確認,體現了二審獨立于一審的訴訟地位和作用,也更利于被告人服刑改造、回歸社會?!罢J罪認罰從寬制度并不是一項單一制度,應當在刑事訴訟中,從實體和程序上鼓勵、引導、保障確實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予以從寬處理、處罰”。該過程中,辯護律師應當根據事實證據,大膽適用認罪認罰程序,真正參與到認罪認罰當中,與控方在定罪和量刑層面進行協商,為被告人爭取更多的實體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