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司法部全國律協印發十條意見
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閱卷權會見權等執業權利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聯合印發《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十條意見》(下稱《意見》),要求從加強接待律師平臺建設等方面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這十條意見是:加強接待律師平臺建設、充分保障律師對案件辦理重要程序性事項的知情權、充分保障律師查閱案卷的權利、充分保障律師反映意見的權利、及時向律師反饋意見采納情況、認真聽取律師對認罪認罰案件的意見、加強對律師會見權的監督保障、暢通權利救濟渠道、嚴肅責任落實、強化溝通協調。
《意見》規定,檢察機關12309檢察服務中心統一接收律師提交的案件材料,集中受理律師提出的閱卷、約見案件承辦人、調取證據、查詢等事項。對于這些事項,檢察機關應當及時辦理,并將辦理情況或結果告知律師,做到“件件有回復”。
《意見》指出,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作出退回補充偵查、改變管轄、提起公訴等重要程序性決定的,應當通過電話、短信、手機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時告知辯護律師。辦案人員的姓名及聯系方式也應向辯護律師提供。
《意見》規定,檢察機關在律師提出閱卷申請后,一般應當提供電子卷宗,便于律師查閱、復制。律師提出調閱案件紙質卷宗的,檢察機關了解具體原因后,認為應予支持的,應當及時安排。對于符合互聯網閱卷要求的,應當在三日內完成律師互聯網閱卷申請的辦理和答復。
《意見》強調,檢察機關聽取律師意見,應當堅持“能見盡見、應聽盡聽”原則,充分保障律師向辦案部門反映意見的權利。擬決定或者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征詢辯護律師意見。
《意見》規定,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認真聽取辯護律師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已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提前通知辯護律師,確保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在場并有明確的意見,不得繞開辯護律師安排值班律師代為見證具結。
《意見》指出,檢察機關應當在看守所、監獄等律師會見場所公布派駐監管場所檢察人員姓名及辦公電話。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認為受到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阻礙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