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雯/漫畫
“我終于拿到了妻子的《工傷認定書》,為了這一天,我整整等了6年??!”今年1月26日,楊某打電話告訴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檢察院承辦檢察官這一消息時,激動的心情溢于言表。
在工作崗位發病
認定工傷艱難
楊某原本有個幸福的小家,妻子溫柔體貼,兒子乖巧聽話。然而,天有不測風云,2017年12月,一個突發事件打破了這個家的平靜。
楊某的妻子王某在紹興某縣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已有15年,是一名招投標交易員。王某患有高血壓,常年服藥控制病情。2017年12月1日,王某像往常一樣,受公司指派前往偏遠的某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加招投標事宜。沒想到,當天上午,王某在開標室突然暈厥倒地,不省人事,被立即送至醫院進行搶救。醫院當天的搶救病歷顯示,王某的病癥系呼吸心臟驟停缺血缺氧性腦??;廣泛蛛網膜下腔出血;吸入性肺炎,高血壓病。
楊某接到消息后,心急如焚地趕到醫院。在醫生的全力救治下,王某心跳得以恢復,但仍需要依靠呼吸機維持生命體征。誰知,楊某剛剛松了口氣,醫院就下發了王某的病危通知書。醫生告知楊某,王某醒來的希望渺茫,但楊某不愿放棄,強烈要求醫生繼續救治妻子。最后,醫院只能以藥物及輔助設備維持王某的生命體征。
在王某救治期間,建筑公司認為王某的情況符合工傷認定條件,遂提出和楊某一起向某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楊某當即答應,并配合辦理了相關手續。
事故發生兩個月后,王某仍然沒有任何好轉跡象,但醫藥費卻已花去14萬余元。2018年1月28日,山窮水盡的楊某只得讓王某出院。沒有相關醫療設備支撐,王某于出院當天離世。王某所在社區出具了王某因病去世的證明。
本想著王某的工傷賠償金能緩解一下家中的經濟窘境,然而,楊某收到的卻是某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h人社局認為,王某的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規定。
“我妻子明明是在工作中突然倒地、搶救無效死亡,怎么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呢?”楊某對此十分不解。2018年4月,楊某向某縣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同年7月12日,縣政府作出維持不予認定工傷的復議決定。
楊某不甘心,決定通過訴訟為妻子討一個說法。2018年7月23日,楊某向某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案涉不予認定工傷及行政復議決定。案件經紹興市中級法院指定,由紹興市上虞區法院管轄。
經審理,上虞區法院作出駁回原告楊某訴訟請求的判決,理由相同,認為王某突發疾病后救治了兩個月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視同工傷”情形。之后,楊某依據法律程序,又向紹興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紹興市中級法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楊某的再審申請。
萬般無奈之下,2022年3月14日,楊某來到上虞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申請檢察監督
司法鑒定甄別真相
承辦檢察官吳志靈在與楊某的溝通中發現,楊某多次提及王某為意外死亡,還稱在前期訴訟過程中,他多次要求調取事發現場的視頻監控錄像,但某縣人社局及司法機關均未調取核實,未作實質性審查。他認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對于王某死亡時間的認定,楊某也有不同意見:“醫院搶救時我妻子就已經沒有呼吸和心跳40分鐘了,這難道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標準嗎?”
王某是否系意外原因導致死亡?對王某死亡時間的認定是否正確?為探尋事實真相,檢察官依法調取了原審卷宗,后又數次赴某縣調取事發現場的監控錄像以及王某所有的病歷材料,還詢問了當時救治王某的醫生以及目擊證人,了解了王某入院治療的具體情況。調查核實的結果是,王某救治期間均靠醫療設備維持生命體征,且醫院多次表示救治無望。
考慮到王某的具體死亡原因、死亡時間認定等問題較為專業,2022年6月21日,上虞區檢察院在省、市兩級檢察機關的支持下,先后委托省、市兩級檢察機關的技術審查部門、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法醫臨床技術審查及司法鑒定。
相關專家經過對王某送醫搶救的病歷資料仔細審查后認為,依照王某于事發當天呼吸和心跳停止、病情發展及救治情況,王某系自身疾病導致死亡,符合在病發后48小時內已經進入腦死亡期,且不可逆的判斷標準。
在此基礎上,上虞區檢察院于2022年7月29日舉行了公開聽證會,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對案件進行了聽證和討論。聽證員一致認為,無論從立法本意出發,還是從現有證據角度考量,王某的情形應被認定為工傷。
法院撤銷原審判決
人社局認定工傷
有了專業鑒定意見的支持,檢察官更加篤定,王某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同時,事發現場的監控錄像及治療過程也可以證實,王某摔倒后入院時心跳和呼吸已停止40分鐘。
根據一般醫學意見,當病人的心跳停止8分鐘以上便無醫學上的搶救意義,后來王某經醫院多方救治才恢復心跳,但仍無法自主呼吸,長期昏迷,顱腦病情也未有好轉跡象。某縣醫院救治醫生表示,王某臨床考慮為腦死亡狀態。
與此同時,檢察官又多次前往某縣人社局,對收集到的相關證據以及鑒定意見、專家咨詢意見予以反饋,積極開展釋法說理,并對比以往類似判例進行解釋說明,從法理情等方面分析人社局應當認定王某為工傷的事實和依據,努力消除雙方在法律認識方面的分歧,面對面打消思想顧慮。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該縣檢察院協助上虞區檢察院與縣人社局等部門溝通協調,形成了檢察機關同向發力、共促爭議解決的履職合力。在檢察官的努力溝通下,某縣人社局最終提出,是否認定工傷以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為準。
上虞區檢察院認為,王某于2017年12月1日突發疾病,當日顱腦病情嚴重、大腦缺血缺氧時間過長,腦部損害不可逆,后續的治療完全是出于家屬的要求和醫院的職責,從搶救生命的角度來看,在醫學上明顯屬于后續搶救不必要。
雖然搶救時間遠超48小時的“視同工傷”的規定,但王某始終是靠設備呼吸來維持生命,在病發后48小時內已進入腦死亡狀態,且不可逆,最后在家屬被迫放棄搶救的情況下拔掉呼吸機,在回家途中就被宣告死亡。
“無論是從醫院救死扶傷的職責所在,還是王某家屬的親情所系,都不會選擇在48小時內放棄搶救,不能因為家屬和醫院的積極搶救而剝奪勞動者本應享受的工傷待遇?!眳侵眷`表示。
綜上,從彰顯立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原意,以及本案實際出發,上虞區檢察院認為,王某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應被認定為工傷。
2022年8月23日,上虞區檢察院向區法院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上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對“視同工傷”的規定有48小時限制條件,但不能對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作僵化的理解,使法律法規失去人們現實生活中的指引作用而造成錯誤的社會導向,應體現出對生命的尊重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及對條例的立法精神作出有利于勞動者和合乎情理的解釋。本案中,王某搶救雖已超過48小時,但維持生命體征完全依靠醫療設備和藥物,在撤除相關醫療設備后王某即停止心跳和呼吸。經搶救已出現48小時內腦死亡癥狀且不可逆的情形下,王某的死亡應被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
2023年10月16日,上虞區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該院原行政判決,撤銷某縣人社局及某縣政府的決定,責令某縣人社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同年12月27日,某縣人社局對王某重新作出決定:認定王某為工傷。
歷經種種波折,在檢察機關的依法監督下,楊某終于為妻子討回了公道。
■檢察官說法
為民而行,高質效護航民生民利
本案中,申請人因不服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進行了多次訴訟,但相關部門對該案的審查均止于形式審查,未作實質性審查,導致行政程序一直在空轉,既增加了當事人訟累、浪費了司法資源,也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
《工傷保險條例》屬于社會法范疇,適用該條例應當遵循社會法基本原則,通過社會財富二次分配來實現國家對人民的生存照顧,體現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目前,在我國法律法規對于死亡標準的認定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在司法過程中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時,不宜作出對勞動者不利的解釋。對“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作有利于勞動者且合乎情理的解釋,使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能夠獲得社會保險給付,方能充分體現社會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
在辦理本案的過程中,承辦檢察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遵循“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基本價值追求,踐行“精準監督”理念,做了大量具體細致的工作——認真審查案件材料,調取監控視頻還原事發經過,就爭議焦點問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專業技術鑒定,對王某死亡原因及死亡時間作實質性審查,依托檢察技術審查、司法鑒定,解開案件疑團。此外,還通過召開聽證會,既為厘清本案的爭議焦點提供了有理有據的參考,又消除了雙方當事人的疑慮,還為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并最終促成改判夯實了證據基礎,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