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22年度“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典型案例。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檢察院訴劉某某非法獵捕黑水雞民事公益訴訟案成功入選。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檢察院
訴劉某某
非法獵捕黑水雞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生物多樣性保護 野生動物資源保護 刑事撤案 當事人自認
【要旨】
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行為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檢察機關可以按照民事訴訟證據有關規則要求,依法認定有關案件事實,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追究違法主體民事責任。對于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經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間,劉某某在洪澤湖東岸盱眙縣馬壩鎮某村農田埂上,采用聲波誘捕方式,先后四次獵獲黑水雞61 只,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時,繳獲黑水雞活體27只。經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黑水雞系國家保護目錄中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為300元/只。
【調查和訴訟】
2019年10月,公安機關以劉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對刑事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盱眙縣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由于劉某某僅承認現場抓獲時獵捕27只黑水雞,否認另外三次獵捕34只的事實,未達到立案標準,故不構成非法狩獵罪,退回公安機關作撤銷案件處理。由于該案具有公益訴訟價值,2020年6月4日,盱眙縣檢察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并于同日發布訴前公告。
調查核實中,多人證實曾在劉某某家中食用過黑水雞,承辦檢察官依據民事證據規則作出預判:庭審中如果劉某某繼續否認獵捕其他34只黑水雞的事實,需提出證據證明他人在其家中食用的黑水雞來源合法,如果不能提供,則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如果劉某某自認,則無需由檢察機關提供證明。遂決定以獵捕61只黑水雞的事實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經法院、檢察院分別報請上級院指定管轄,盱眙縣檢察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盱眙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盱眙縣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被告劉某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用人民幣18300元(61只×300元),并在縣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2021年3月15日,盱眙縣法院對本案開庭審理。庭審中,劉某某對獵捕61只黑水雞的事實全部自認。盱眙縣法院于3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劉某某于庭審結束后全額繳納賠償款,并在《盱眙日報》刊登了道歉信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刑事案件由于證據出現變化,無法進行刑事追訴的,并不影響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檢察機關認為符合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標準的,可以根據刑事與民事證據不同的評價體系和標準,準確把握民事證據適用規則,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庭審中,可以充分運用當事人自認等規則,取得法院對訴訟請求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