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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檢察官以案說法:他人遺忘在ATM機內的銀行卡,取不???
        2024-03-29 09:19:00  來源:昆山檢察在線

        他人取款后將銀行卡遺忘在ATM機內

        密碼已經輸好

        存款唾手可得

        ???or 不取?

        一念之間結果迥然

         

        案情

        2023年底,張某到某銀行ATM機排隊取款。輪到自己時,卻發現自己的卡還沒插進去,屏幕上已顯示可以“繼續取款”。仔細看了一下,原來是前面一個人取款后忘了取走銀行卡!

        看著屏幕上顯示的存款,張某猶豫再三。最終未能抵擋住誘惑,分兩次將卡內7000元余額全部取走。

        張某取錢的事情很快就因被害人報警而案發,后被警察抓獲。面對民警的詢問,張某雖然承認錯誤,但顯然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始終認為自己只是一時貪小便宜,“卡就在取款機上插著,我點取款和在路上撿錢有什么區別?” “就算我不取,后面的人肯定也會取的!誰能經得住這種誘惑啊?!?/p>

        【檢察官說法】

        未經同意擅自使用他人銀行卡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貿然取走他人銀行卡內的存款,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等犯罪,切不可貪圖一時便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檢察官提醒

        利用他人遺忘在ATM機內已輸好密碼的銀行卡取款的案件時有發生,若發現他人銀行卡遺忘在ATM機內,應當立即報警或將卡交銀行柜臺工作人員處理。遇到誘惑時多想一想家人,想一想未來,切不可被貪欲沖昏頭腦,踏入違法犯罪的深淵。取款人取款后要牢記退卡,帶走所有憑條、銀行卡及隨身物品,以免泄露個人信息,或被他人利用取款,若發現銀行卡遺失要第一時間聯系銀行客服,立即掛失止付。

        延伸閱讀

        《刑事審判參考》第1389號案例:潘安信用卡詐騙案——行為人利用他人遺忘在ATM機內已輸好密碼的信用卡取款行為的定性問題。

        作者:  編輯:夏禹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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