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24年2月22日,經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一審宣判。溧水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張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同時責令支付拖欠工人勞動報酬人民幣31萬余元。
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間,被告人張某租用南京某公司位于溧水區的廠房和設備,并招用李某、張某剛夫妻等10人從事鋼材加工經營業務。2023年4月,因資金周轉問題,被告人張某經營的鋼材加工部停產,共拖欠10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31萬余元。為逃避支付上述勞動報酬,被告人張某自2023年4月底起采取電話停機、更換號碼等方式逃匿。
2023年6月26日,南京市溧水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案涉經營部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并通過上門張貼、郵寄送達等多種方式送達文書,但是到期后被告人張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資。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張某在浙江省紹興市被民警抓獲歸案。
2023年11月7日,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張某,并引導偵查機關重點圍繞本案涉及的10名被害工人被欠薪情況、張某逃匿失聯情況等開展繼續補充偵查,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證據,核實涉案農民工的數量、被拖欠工資具體金額,以及快遞去向、張某女兒是否告知其父親相關情況,最終明確了張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0名勞動者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為依法懲治惡意欠薪犯罪、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奠定了堅實的證據基礎。
“我當時因為資金周轉問題欠了很多錢,就想著離開南京躲個清凈,是我錯了,我不該逃避責任,我自愿認罪認罰?!苯洐z察官釋法說理,張某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真誠悔罪。
案件辦理過程中,溧水區檢察院與人社、公安等部門聯動,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還對部分生活困難的被害人開展國家司法救助,解決群眾燃眉之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不僅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背了社會道德,更影響社會和諧及正常的經濟秩序,導致社會誠信缺失。此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用人單位應當信守承諾、遵紀守法,尊重他人勞動,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廣大農民工朋友,面對欠薪問題,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為自己維權。